双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招商引资政策 |2011-08-31
为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,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和各界人事招商引资,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双城市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条对来双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;对启动原关停破产国有、集体企业生产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;对其它来双投资企业,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。以上免征税款超出国家规定的部分,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。对于投资数额大、经济效益好、安排就业人数多的外资企业,除享受国家、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所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在一定年限给予一定数额的返还。
第二条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下限收取,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,可分期缴纳或分年度缴纳租金;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的,可无偿划拨土地供其使用。
第三条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,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一年;所需水、电、运输和通讯等基础设施,优先安排使用。所有费用收缴均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第四条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,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环保手续。涉及环保治理的,从低从宽收取费用。
第五条对来双办企业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,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办理,能当日办理的当日办理完毕,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5日。
第六条各部门、各单位对来双投资办企业的,一律提供优质服务,不地勒卡刁难;需检查、收费的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或统一组织。
第七条对创办固定资产10万员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,每投资10万员,落1人城市户口,对投资30万员以上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,每投资30万员,落1人城市户口(以上落户口仅限于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)并提供低于当地市场价格100元/平方米的办公楼、住宅楼,其子女入学、就业享受双城市民子女同等待遇。
第八条对来双投资企业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厂房、场地、市场、摊位。
第九条对于双城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,经市政府批准,可直接办理调入手续,可低职高聘,晋升职称不受指标限制,其配偶、子女工作原则上对等安排。
第十条对于能为双城创造效益的专利技术,可以以技术入股或有偿转让,市财政获利后给予专利技术拥有者特殊奖励,直至重奖。
第十一条对到开发区办企业的,起动和改造原关停破产国有、集体企业恢复生产的,从事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、高科技项目以及投资额大、安排就业人员多、社会效益好、附加值高的投资者和企业,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接待,采取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的办法,给予更大的优惠。
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市已施行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,按本政策执行。